摘要
市场监管的必要性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是社会公益的需要,是市场主体享有自由的前提和保障,也是大众智慧的所能,实践证明监管是必需的。市场监管法的特征表现为微观性,针对具体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强制性,监管是强制性的,不是软约束;标准化,没有标准,市场监管就无法可依;直接性,直接针对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和违法市场行为。市场监管法的构成主要是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是开放的。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70-76,共7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