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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雇佣活动”的司法认定——海南一中院判决欧先书与陈和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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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要旨 对“从事雇佣活动”,应当结合雇佣活动的性质、雇员行为的目的、行为发生地,以及雇员行为与雇主利益的主观联系和客观联系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雇员的行为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与雇主利益有客观联系,其表现形式与执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该行为应属从事雇佣活动。
作者 彭志新
出处 《特区法坛》 2012年第1期54-55,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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