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早在1995年,国家税务部门就发布了第110号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明确规定:在房地产或土地的使用权取得之后,倘若未进行转让或开发,那么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只有地价款、相关费用以及税金可以扣除,有效抑制了地皮的炒卖和炒买行为。其实,类似的税收筹划措施在房地产企业的具体运营中还有很多。本文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概述谈起,指出了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涉及的税种,并且着重分析了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情况。
出处
《现代商业》
2012年第8期192-192,191,共2页
Modern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