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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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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决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中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2年第13期76-83,共8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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