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畜禽养殖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上接第7期)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类(五)从国外引进畜禽遗传(五)从国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根据《畜牧法》的规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出处 《北方牧业》 2012年第8期11-11,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