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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单位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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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种畜禽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强化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净化种畜禽市场,种畜禽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有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持有过期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切实保护养殖者合法权益。省局对到期后未申办《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予以通报(名单附后),并提出如下要求:
出处 《北方牧业》 2012年第9期10-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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