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具有法定理由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成本的提高,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开始打起了“试用期”的歪主意。约定较低的试用期工资报酬,待试用期快结束时,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将劳动者辞退,试图以此逃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那么.这些无良业主的“如意算盘”能否得逞呢?
作者 刘学胜 刘艳
出处 《中国农资》 2012年第18期22-22,共1页 CHINA AGRI-PRODUCTION NEW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