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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纠纷审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淮安市金禾铸造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马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淮安国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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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因管理的认定要结合管理人主观上的管理目的、客观上的管理行为以及是否违背本人的意思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对于无因管理制度中受益人的确定,应作限缩解释,应以确定为本人为原则。而对于管理人要求支付的必要费用,可作适当扩张解释,不必拘泥于积极损失。
作者 刘龙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2年第2期35-4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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