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量能课税原则源自宪法的平等原则,所追求的是税收上的公平正义。我国在实践个人所得税公平方面也一直着力贯彻此项原则。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六次修正.对于工资、薪金的个税免征额从旧法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缩减为7级.并将其中第1级税率由5%降到3%。新个税法已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个税法的修订和实施是践行量能课税基本要求的结果,体现了量能课税原则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意义。
出处
《商情》
2012年第15期14-15,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