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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再思考——采“罪名说”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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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论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有”罪名说”和”罪行说”两种理解。”罪名说”认为法条规定的为八种罪名.而”罪行说”认为法条规定的是八种行为,并且司法实践界普遍采取的是”罪行说”。笔者主张”罪名说”.并且同时认为对此处”罪名”的理解不应太狭隘、太机械,即使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通过”罪名说”同样可以得出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结论。
作者 吴丹丹
出处 《商情》 2012年第15期152-1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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