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者劳资合约。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2011年4月23日。由武汉市总工会牵头,该市餐饮行业企业和职工代表共同签订了《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工资标准、薪酬涨幅及福利待遇都做了具体规定。由于武汉市还没有统一的餐饮业联合会公会.武汉市总工会决定采取以上代下的方式。由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方,由武汉餐饮协会代表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相关资料表明,这个集体合同是目前为止在我国范围内所涉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合同。因此,它的签订对于探索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商情》
2012年第15期159-159,166,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