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仅仅意味着立法者根据我国当下状况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对众多价值判断问题的考量结果暂时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立法者的"紧张"已经结束,而司法者的"紧张"则刚刚开始,与财产法的适用相比,侵权法适用中法官的能动性更大,法官经常不得不超越法律文本的束缚来处理案件,因此法官有必要遵循一定的价值考量规则,以此为指导,采用开放式的司法思维模式,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侵权责任法的包容性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正义。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8-133,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