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洋政府时期尽管有学者主张宪法解释权应归属于法院,但并没有被当时的制宪者和司法者们所认同。受议会主权思想的影响,议会在制定宪法时将宪法解释权保留在自己手中。从大理院的司法解释例和判决例里面,虽然能发现援引宪法性文件的只言片语,但这些都不具有对立法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性质。无论是从法官的角色定位来看,还是从司法解释制度的实际功能来看,当时的司法机关自身还不具备质疑议会立法、看守宪法秩序的主客观条件。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52-160,共9页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近代中国宪法解释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2008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