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第十九条规定,被核查人提供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海关审核认定的,海关可以对被核查人免于实施保税核查;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随后海关总署出台了《海关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操作规程(试行)》(署加发【2009]233号)、《企业验证稽查测试指引》等文件。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37-3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