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通过诉讼活动中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既具有合法性,又具有正当性,正是检察独立与审判独立在宪政语境下的并行不悖,不仅构成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完整内涵,而且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和有力保障。因之,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才是决定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由法律监督的本质所决定,检察权的科学配置与高效运行,不仅应当刚性控权与柔性激励并重,而且应当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并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无疑是法律监督外部监督机制变革的重要途径。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71-178,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现代化与刑事法治的建构--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子课题之一“现代化与刑事程序的变革”的中期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