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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之机制研究--以刑事和解为视角的考察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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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现行制度缺乏合理性和可行性。刑事和解既具有变通施行刑法的功能,又具有克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变通制度固有弊端的优点,并且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法律文化高度契合,因此应作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施行刑法的最佳机制。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应采用司法机关主导的和解、司法机关委托的和解和司法体制外的和解并存的模式。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传统法律文化、民间解纷力量以及习惯法是在该地方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应将其纳入刑事和解的制度框架合理利用,以保障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作者 刘之雄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06-113,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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