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坊间简称“新拆迁条例”,是经过了两年多时间的学者呼吁和社会论证台的,应该在公正性和町操作性上一个明确的规范。然而,在“新拆迁条例”实施一年多后,各地的强行野蛮拆除还是此起彼伏。时至今日,这个本来有望制止违法强拆,缓解因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减少强拆中突发的暴力冲突的“新拆迁条例”,还足没有起到遏制强拆恶性事件发生的有效作用。有关强拆引起的恶性事件还时有发生。其中的问题在于,相关法律被阻断在权力的“违章建筑”之外。就像最高法司法解释指出的“七种情形”中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和“超越职权”,就是权力超越法律的权力违法。因此,最高法对《闭有土地t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司法解释,是对权力“违建”的强拆。只有“拆除”这些权力在法律之外的“违章搭建”,才能保证经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展。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15期26-27,共2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