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肖某开去参加一个朋友的结婚喜宴。洒后的肖某不能开车,便电话联系了代驾公司。代驾公司与肖某签订了酒后代驾合同,并指派司机潘某为肖某代驾。在行车途中由于操作不当,潘某将车撞到路边的水泥杆上。为此,肖某花费了3万元修理费。肖某要求代驾公司和司机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驾公司认为,是肖某雇佣司机潘某代驾,他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肖莱的汽车受损和自己没有关系。司机潘某则认为,自己是受代驾公司派遣,代驾行为属职务行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肖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2年第15期60-60,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