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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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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所办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有权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从性质上看,是属于来自外部的柔性监督。这就决定了其产生的作用和社会影响是有局限的。为了保障监督的公信力,对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模式,以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选任模式为宜,将"平民化"和"专业化"相结合。但由于实施成本较高,应拓展监督的范围,以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 杨廷文 王静
机构地区 西华大学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37-139,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2011年度成都市检察机关重点研究课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研究>(课题编号CJ2011D15)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郭洪平.人民监督员制度 让检察权运行更加规范.人民监督,2011,.
  • 2罗嫱.?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EB/OL].深圳检察网.2009-2-27.
  • 32010法治蓝皮书将发布逾六成事件涉及微博.检察日报.2011.1.7.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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