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所办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有权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从性质上看,是属于来自外部的柔性监督。这就决定了其产生的作用和社会影响是有局限的。为了保障监督的公信力,对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模式,以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选任模式为宜,将"平民化"和"专业化"相结合。但由于实施成本较高,应拓展监督的范围,以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37-139,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2011年度成都市检察机关重点研究课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研究>(课题编号CJ2011D1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