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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了户口的农村大学生是否应享受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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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某些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都是随录取通知书进入到大中专院校。由此产生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对那些已经将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来说,他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换句话说,他还算不算是本村的“村民”。弄清楚这个问题,是解决本案中土地分配问题的关键。因为,如果李某具有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他理应参与分配,否则,他将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作者 零天齐
出处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12年第6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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