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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的规矩:前置程序在股东间代表诉讼的适用

Litigation Rules:Application of Pretrial Demand in Derivative Action among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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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子:一则案例引发的问题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公司约定共同投资设立第三人乙公司,其中王某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49%,甲公司以被告江某代表甲公司出资,占乙公司注册资本的51%,江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总经理,刘某为监事。另约定在甲公司认定项目的技术和经济上可行等前提下,王某有在乙公司开展业务工作的权利。
作者 朱川
出处 《上海经济》 2012年第5期32-34,共3页 Shanghai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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