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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应引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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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张某系A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员工,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在与A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张某在工作中表现较好,B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派遣张某至其公司工作,A公司便与张某又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张某在与朋友闲聊时获悉,与用人单位订了两次合同后,在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向A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A公司拒绝后,一纸诉状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要求裁决A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浙江)》 2012年第5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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