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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以案例为基础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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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困扰双方及法官的问题不是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而是侵害肖像权的加害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00条进行文义解释,在认定肖像权侵权责任的加害行为之违法性判断上,有一个特殊的标准——加害人须以营利为目的。
作者 张红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63-76,共14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0年部级课题--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研究(CLS-Y100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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