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方面,国家重视事后的救济方式和事中的程序机制,却忽视事前的化解机制。群体性事件实质上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关系紧张的爆发。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国家层面的义务未尽履行或者未合理履行,同时公民群体方面也存在引发因素,如独立性的迷失、"法不责众"意识以及接受人治的心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应树立科学的态度,要正视和尊重"群体性事件"背后的正当利益诉求,建立和完善各种常规的消解机制。
出处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96-100,共5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Qingdao Municipal Committee and Qingdao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度后期资助项目"宪法视野中的公民制度(08JHQ001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