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碳关税”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性问题。欧盟以技术和标准为依托,以行业试点的方式强势推进。美国以“碳关税”立法推行“绿色新政”,开展新能源产业国际合作。应该认识到“碳关税”是欧美的谈判筹码、政策威慑和利益交换工具。气候变化议题和新能源产业是“碳关税’’涉及的实质性问题。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要有实质性的实施策略和时间表。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25-28,共4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金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振兴创新项目(BLRW200910)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RW2010-5)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