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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当事人不能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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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新疆第二公证处受理的一起案件。当不合格的当事人要求出证时,公证处坚持原则,不予出证,有力地声张了正义。1999年7月31日,赵昌琼将马占新转让给她的中巴车开到乌鲁木齐市赛马场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与李开琼接洽后达成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款为9.4万元。李开琼当时未带够全款,提出先付定金;赵昌琼要求收取5000元定金,第二天交车时让李开琼打了个欠条,金额为8.9万元。当日。
作者 张淑杰
机构地区 新疆第二公证处
出处 《新疆人大》 2000年第2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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