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是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形成的共识。影子银行没有统一的定义,其具有产品复杂、证券化程度高、经营活动不透明、杠杆化率高、风险性高等特点。我国应扩大理解影子银行的概念,应当包括地下钱庄、私募基金、开展银信理财合作的投资公司、融资贷款类准金融机构。针对影子银行的特殊性,监管机构应当确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立法模式,执行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针对影子银行的救助和保险制度。
出处
《海南金融》
2012年第5期26-28,共3页
Hainan Finance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国金融法治的变革与完善"(L08DFX03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