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物权变动,要求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力的实现受制于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在不同的交易形态下,协助登记请求权基础有较大差异。在合同当事人间,受让人虽然取得物权,但不能行使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在连环交易均未登记的情形下,应当承认中间省略登记请求权,表现为债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与物权性协助登记请求权的竞合。在双重让与中,善意第三人已登记时,在先受让人的协助登记请求权确定无法实现,可以请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1-126,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研究"(09CFX058)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