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交易双方对于保险惯例存在截然对立的看法,其背后隐藏着习惯和制定法互动关系的论辩。不能忽略保险交易的性质、环境和条件,简单地给保险惯例贴上霸王条款的标签,并且不加区分地适用保险合同法中的程序规制和实体规制。保险惯例作为一项有待评价的事实,其特有的形成背景和实际功效决定了法院应从强制规范审查和专业技术查证两个路径进行评判,以通过个案的审查令交易双方对保险惯例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应完善保险惯例进入司法活动的技术,以生成准确区隔良性保险惯例和恶性保险惯例的司法产品,实现司法的正义输出功能。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521-536,共1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综合经营环境下保险监管模式选择与监管效率评价>(项目批准号:2009JJD79005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