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西已形成由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以及循环发展和其他立法四大类法规构成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但该体系中还存在立法理念未把生态利益摆在首位、地方特色不鲜明、与国家法律法规不协调及内部存在一定冲突和矛盾等问题。对此,江西应当在先进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突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地域环境特色和核心环境资源要素,建立健全相关环境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以为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2年第2期44-48,85,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10FX14)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编号:JD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