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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莫滥用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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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0月15日,A医院与张华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他在医院B超室工作,月工资2800元,试用期为2008年10月16日~2008年11月16日。试用期间,医院会对张华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培训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如果符合医院要求,由部门负责人直接向院办推荐并填写员工评核表。合同签订后,张华在医院B超室开始试用工作。
作者 郭水宽
出处 《中国卫生人才》 2012年第5期45-47,共3页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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