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社会脱胎于传统的单质化社会,在单质化社会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是单一的,即政府供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单一的供给主体不能适应农村公共产品的供需,导致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处于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状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错位与失衡严重制约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责任,加快推进供给主体多元化,同时不断完善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相关的法律制度,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调适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3期14-15,共2页
Commerc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