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了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分析了我国现行《婚姻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认为现行《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不全面,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未作区别,也没有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此对《婚姻法》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7期31-33,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