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凉山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曾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和作用,在彝区后发、被动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方面以其形式上的灵活性在自我调适中更紧密地契合于社会中,也在整个社会价值紊乱、缺失的转型期有恶性流变的趋势,对统一法治建设构成挑战。因此,克服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消极作用,在国家统一法治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法治化归引路径,建立起适合彝区的有效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凉山彝区社会秩序的稳固及国家统一法治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3-17,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西部少数民族民事习惯法治化问题研究"(项目号:11XFX004)
西昌学院院内项目"凉山彝族民事习惯法的民法适用问题研究"(项目号:ZZSSB08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