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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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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确保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Ⅳ标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粤府函[2010]125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9期21-2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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