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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申请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提交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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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我厅于2009年12月发布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初审办理程序(暂行)》,其中规定了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现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业务处室对我省申报材料提出的意见,我厅重新拟定了申请材料清单,请你们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本通知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转发辖区内有关申请企业。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9期35-3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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