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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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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税)局,省属定点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明确和规范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以下简称2503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0期65-6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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