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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依法履行检察职能——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几点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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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既是我国《宪法》的规定,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近年来,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在县(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不断强化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积极致力于接受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紧紧依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有效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推进,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 孟传香
出处 《法律与监督》 2012年第4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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