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中,聚众犯罪的聚众性要件表述较为简单,例如聚众斗殴罪在刑法中即规定为"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这使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以来对"聚众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始终将其作为一种客观的聚众行为进行处理,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必要共犯等问题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因此情势说成为"聚众性"合理的理论。将"聚众性"理解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应具有的情势条件,符合必要共犯的基本原理,是聚众犯罪的应有之义。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85-90,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