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国家行为体在健康权的实现上理应承担义务,该义务的承担应以基本权的客观价值秩序和第三者效力理论为基础,且应以国际法、宪法、普通法和司法判例上的法律为依据。国家始终是保障健康权的基础和首要的主体,其义务中包括对非国家行为体履行健康权义务的监管。国家是实现人权义务的基本主体,国家负有对非国家行为体履行健康权义务的监管之责。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91-95,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研究项目:11YJC820014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2011jyty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