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降低入刑门槛增加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发挥以法治贪的威力(下)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四、完善有关职务犯罪刑事法律规定的设想 1.取消定罪数额标准。目前,按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采取数额、情节双定罪标准。即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认定为贪污罪、受贿罪。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情节较重”的标准没有明确,贪污贿赂行为的定罪标准实际以数额为准。
作者 张有强
出处 《天津检察》 2012年第2期25-27,21,共4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