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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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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社会危害性、刑法介入必要性、刑法与附属刑法规范的协调性、刑法罪名设置内在逻辑要求等方面来看,应当设立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作者 刘延和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1期76-78,共3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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