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实际利率法下提前收回债券的会计处理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企业债券发行在外一段时间后,可能由于企业无需再使用这项长期资金,或许市场利率大大低于票面利率等原因,企业要提前收回发行在外的债券。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债券提前收回有一定的难度,笔者拟对此作一分析。
作者 黄苏越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56-5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