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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补缴的仲裁时效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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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保争议的“两重天” 案例一:仲裁机构驳回劳动者请求 2005年3月,陈某到某公司工作,2010年4月公司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补缴之前的社保费。2011年6月,陈某得知公司并未补缴,便以用人单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认为陈某在2010年4月就知道公司没有为其缴纳之前的社保费,依法应当自2010年4月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陈某2011年6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过了仲裁时效,遂驳回了陈某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以相同理由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 查碧然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2年第5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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