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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携带凶器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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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对这一规定,学界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而实务部门在具体适用该条规定时也面临诸多问题。本文拟从立法与司法两个角度切入,对如何理解并适用该条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
作者 董梦川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69-72,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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