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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生育他人子女 离婚时对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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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据以分析的案例:原告黄某诉被告董某离婚案原、被告于2004年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被告即回娘家居住。2010年10月18日被告生育一女孩黄晓某,此后40天黄晓某均在原告处生活。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96-99,共4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奚晓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99.
  • 2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67.
  • 3参见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5-27.
  • 4杜文聪.保护一般人格权的法学思考[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6,8(4):51-53. 被引量:2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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