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对委员长会议的定性为"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是适当的,表明其不是决策机构或权力机构,而是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事务性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5条将其职权细化为四个方面也是合宪合理的,但《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对委员长会议的有关规定却超出了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范围,有违宪之嫌。在实践中,委员长会议更是权力膨胀,几乎成为常委会的领导机关。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4-22,共9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