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创新已成为地方政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在政府创新和政府日常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需要在理论和现实层面上得到回答。根据政府系统理论,政府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要求性行政行为和支持性行政行为两大类。支持性行政行为在效用的产生时间、社会总效用以及最终命运上要明显优于要求性行政行为。而成功的地方政府创新更易以支持性行政行为的方式出现。因而,政府需要正视经济社会环境提出的各项要求,自觉提高创新意识,选择促进社会公民发展而非依政府意愿限制公民的行为,注重公民参与和多方合作,充分估计和应对创新中的内部阻力,加强分权和还权而非集权。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32-36,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江苏省高校社科基金项目<政府和企业协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机制研究>(2010SJB630033)
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项目<和谐社会与政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