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自从诞生之初,就是财产性因素与伦理性因素的结合体,婚姻从古代至现代的演进过程就是财产性因素与伦理性因素相互分离和指引过程。伦理性因素作为婚姻固有属性,不断从财产性属性中分离实现独立,并不断地指引婚姻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追求,而财产性因素从家庭所属走向个人所有,进一步实现了经济基础与人格独立的双重性契合,推动了婚姻价值向实质性公平迈进。特别是《婚姻法解释》(三),以尊重个人所有权为前提,倡导婚姻财产归属与分配合理性与公平性,逐渐褪去婚姻爱情中的物质追逐,还原人类感情质朴本真色彩,无疑是当下对婚姻家庭价值选择、实现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追求理想的最好指引。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64-67,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