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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侍对上通仕:剖析南宋继承案《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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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宋初年颁布的《宋刑统》规定,父母服阕后子女分产,未婚姐妹只能分到兄弟聘财的一半,但根据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未婚姐妹可分到兄弟继承父亲遗产的一半,称之为男2女1法。有学人主张,男2女1的分产比例仅是审理者出于同情心而"多给"弱势孤女的"特例",并非常法。本文反驳"多给"和"特例"的说法,指出审理者其实是"少给"了孤女,而无论多给或少给,均与男2女1法完全无关;并详细解读相关史料,希望不要再生误解。
作者 柳立言
出处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15-135,共21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7

  • 1刘馨珺译.《宋代的裁判与女性的财产权》[J].大陆杂志,2000,101(4).
  • 2柳田节子.《关于南宋家产分割中的女子继承部分》,《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文集》,京都,同朋社,1989年.
  • 3柳立言.《宋代分产法"在室女得男之半"新探》,《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 4高桥芳郎.《再论南宋"女儿分产法"》[J].法制史研究,2008,(6).
  • 5岛田正郎.《南宋家产继承上的几种现象》[J].大陆杂志,1956,30(4).
  • 6魏天安.宋代财产继承法之“女合得男之半”辨析[J].云南社会科学,2008(6):128-131. 被引量:6
  • 7宋东侠.简析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4(1):63-65. 被引量:4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1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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