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宋初年颁布的《宋刑统》规定,父母服阕后子女分产,未婚姐妹只能分到兄弟聘财的一半,但根据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未婚姐妹可分到兄弟继承父亲遗产的一半,称之为男2女1法。有学人主张,男2女1的分产比例仅是审理者出于同情心而"多给"弱势孤女的"特例",并非常法。本文反驳"多给"和"特例"的说法,指出审理者其实是"少给"了孤女,而无论多给或少给,均与男2女1法完全无关;并详细解读相关史料,希望不要再生误解。
出处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15-135,共21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